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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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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

1、基本结算业务简介

    潍坊市商业银行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提供的结算服务主要包括:汇兑、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
票据是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支票又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出票: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上记载的有关事项必须清楚、明确。
(2) 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
(3)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 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5) 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6) 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于汇票的规定。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
  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5) 支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于汇票的规定。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由选择使用。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所需事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款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办理拒绝付款。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收款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单位结算账户开户须知

    基本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A.基本存款账户
    定义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特点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依照开户登记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办理指南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B.一般存款账户
    定义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特点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办理指南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文件:
  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
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证明。

    C.专用存款账户
    定义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指南
  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注意问题: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D.临时存款账户
    定义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特点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核准后,应按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
    办理指南
  存款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E.注意事项
    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资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一并提交开户银行。
  (2)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3)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4)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银行和存款人双方权利和义务。
  (5)领取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办理预留银行签章手续。
  (6)须报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应在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后办理。
  (7)妥善保管开户登记证,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1)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的变更时
  存款人需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一同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因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引起的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应在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时一并办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样式等相关证明文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存款人如何办理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
  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其中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在自接到开户银行发来的基本存款账户撤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到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

    F.特别提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合法付款依据。
  收到开户银行发来的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按《办法》规定开立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支票全国通用

    (1)什么是支票全国通用?
支票全国通用就是您签发的任何一张转账支票可在国内任何地区(港澳台除外,下同)使用。在支票全国通用之前,支票基本上只限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也就是说,您签发的支票只能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支付活动。支票实现全国通用后,您可以签发支票给国内任何地区的收款人,也可以接受来自国内任何地区的支票,实现“一票在手,走遍神州”
2007年6月25日后,支票开始全国通用。

    (2)是否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以全国通用?
是的。无论是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其获准办理人民币支票结算业务,其支票均可以全国通用。

    (3)异地使用的支票是否采用新的凭证?
支票全国通用后,支票凭证不作变更,异地使用的支票仍沿用目前在同城范围内使用的支票凭证。
根据支票使用情况和业务处理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适时对支票凭证进行调整。

    (4)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少天?
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支票签发后,您向开户银行提交支票并委托其收取款项的最长时间。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在支票全国通用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也是10天。
根据异地支票的发展情况及业务处理的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适时调整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5)异地使用的支票如何清算?
为支持异地使用支票的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现进经验的基础上,建设了全国统一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基于影像技术进行票据交换。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异地支票后,对实物支票进行截留,将实物支票的影像信息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传递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人开户银行经审查复核后,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拨至持票人开户银行。

    (6)签发异地使用支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对于异地使用的支票,您在签发时应注意:
查看银行机构代码。您应查看一下开户银行是否已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记载了12位银行机构代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上均应记载全国统一标准的银行机构代码。若没有记载,您签发的支票将无法在异地正常使用,您应及时联系开户银行加载银行机构代码。
控制支票签发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人民币50万元。对于异地使用的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收款人开户银行可能拒绝受理。如您支付的款项高于人民币50万元,可与收款人协商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7)为什么支票上要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12位数字,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各银行机构进行身份识别的标识,也是影像交换系统在收、付款人开户银行之间传递业务信息时应记载规定的银行机构代码,便于持票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8)为什么对异地使用的支票设置金额上限?
我国异地支票信息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该系统基于影像技术处理支票业务,并对实物支票进行截留。考虑到我国支票全国通用后的业务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为切实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出票人的资金安全,对异地使用的支票设置了金额上限。同时,为尽可能满足绝大多数支票用户的支付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对支票金额结构分布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可适时对该金额上限进行调整。

    (9)接受支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无效或存在瑕疵的支票,将给您的款项收取带来很大不便,以致影响您的正常资金使用。在接受支票时,您需要对支票的各项记载内容仔细审查,确保支票要素安全,背书连续、填写规范。另外,您还需要对票面记载的收款人进行确认。如果您不是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应审查最后的被背书人栏是否正确填写您的名称,交易对手是否在背书人栏进行签章,并确认支票正面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审查存在问题,您应该拒绝受理这张支票。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出票日期:是否大写;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从签发支票的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出票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正确;
    更改事项:出票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准更改,其他内容更改时是否有更改人的签章证明;
    票据签章:支票上的签章(单位应包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私章,个人则为签名或盖章)是否清晰、完整;
    背书连续:支票背面的第一手背书人是票据正面的收款人,第二手背书人是第一手被背书人,依此类推。加附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是否在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此外,在接受异地使用支票时,还应特别注意:票面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金额上限,票面右下方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如果支票的金额超过规定上限,或者银行机构代码未填写或填写不够完整,您应将支票退还付款人,请其更换支票或与其约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10)异地支票款项多长时间可以到账?
     一般来说,异地支票的清算由于涉及单位和环节较多,款项到账时间较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支票可能稍长,确切的时间则因您采用的提示付款方式而有所差异。
当委托您的开户银行收款时,由于开户银行需要将支票的相关信息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给异地的出票人开户银行,相关信息传递过程所需的时间可能因银行采用的业务处理模式有所不同。但是,您大可放心,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相关信息转发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票人开户银行应决定是否支付支票款项,并通知您的开户银行。所以,根据收、付款银行的处理方式不同,您最早可在2-3小时之内收到款项,一般会在T+2日(即银行提出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收到异地支票款项。您可以直接咨询您的开户银行,了解比较确切的资金到账时间。

    (11)支票被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后应如何处理?
    支票被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上注明了支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支票金额、退票理由、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和退票日期等要素。
如果属于出票人的原因导致拒绝付款的,您可以凭支票和退票理由书,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或任一前手背书人偿还资金。

    (12)签发空头支票有什么后果?
    出票人在签发一张支票后,如果在付款时其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支票金额,那么这张支票就是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不仅会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还会影响结算资金汇路通畅和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支票使用环境,推动支票业务健康发展,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处罚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这会对该出票人今后的正常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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